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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作者: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张喆人、吴建平、周晓光、张庆伟、刘庆宁、苏寿堂等217位代表和海南代表团提出8件议案,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其中吴建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提出,环境保护法已经公布实施二十余年,需要修改,建议根据实践需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据了解,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对环境保护法条文进行修改。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修改环境保护法议案的审议意见,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时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要求修改,但经研究需要继续实践,并且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未予修改。修改过程中,环资委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点进行了专题论证。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为了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从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等多方面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此外,对应上述条文修改,并与其他单项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衔接,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正草案形成后,环资委征求了18个中央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有关议案署名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的会议,对草案进行研讨。

  环资委建议,将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